汽車產品質量鑒定申請與受理
依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只有以下單位或個人才是符合資格的汽車產品質量鑒定申請人:
(1)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委員會);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如購車者與銷售商雙方)。
因此,當事人單方提出的申請一般不予受理;而大多數汽車糾紛存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形,所以當事人無法要求對方一起提出申請,只能向行政機關投訴或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案件受理后由上述部門申請進行汽車產品質量鑒定。
除了對申請人資格的限定,《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還規定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接受汽車產品質量鑒定申請的幾種情形:如未提供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鑒定的;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鑒定申請一旦被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就由其*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汽車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蛘呱鐣F體。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組成由三名以上單數*構成的質量鑒定*組,具體實施汽車產品質量鑒定工作;*組的成員應當從有*技術職稱、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技術人員中聘任。